稅務消息 | 2014-0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的股票股利, 之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投資乙公司股票2,000股每股35元, 99年度獲配股票股利500股,99年底出售乙公司股票700股每股40元,其證券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1、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9900179790號令規定處理 出售價款=700股*40元=28,000元 每股平均成本=(2000股*35元+500股*面額10元)/(2000股+500股)=30元 出售股票成本=700股*30元=21,000元 證券交易所得=28,000元-21,000元=7,000元(此部分應併入基本所得額) 2、未分配盈餘部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 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出售價款=700股*40元=28,000元 每股平均成本=(2000股*35元)/(2000股+500股)=28元 出售股票成本=700股*28元=19,600元 證券交易所得=28,000元-19,600元=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