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4-03-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
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
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
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
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
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
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並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