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以免受

稅務消息 | 2017-03-29

財政部1060324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詢問,其股東往生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屬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監事改選作業,請繼承人儘速辦理股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法條規定,公司在辦理繼承人之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俟資料完備後才可依協議內容辦理移轉登記。因該事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即逕為辦理股權移轉,故遭稽徵機關處罰,所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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