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營利所得計算規定

稅務消息 | 2017-04-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計算,即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個人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該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2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260,000元,除甲君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其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之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建議價格,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9,594元(〔260,000×(200,000-77,000)/200,000〕×6%)。【#133】
 
新聞稿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職稱:股長 姓名:黃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980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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