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租稅特赦 財部說NO

稅務消息 | 2017-11-16

2017-11-14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人在海外資金匯回是否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財政部終於表態了。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昨(13)日公開表示,希望國人在海外的資金能夠主動匯回,補報、補繳稅款,就可以免予處罰,並按最低稅負制的20%稅率課稅。她強調,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
 
宋秀玲指出,最低稅負制是在2010年開始實施,對國人海外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前的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因此,國人2009年以前已在海外的資金,「基本上是不能課稅的」。
 
另外,對於立法院審議中的稅改修正案,宋秀玲說,希望年底前能夠通過,至於立委希望提高其他扣除額部分,希望保留到明年配合大法官釋字745號有關薪資所得成本費用減除時,一併處理。「否則什麼都要改,會什麼都做不到」。
 
國發會向行政院提報的「金融產業發展戰略」中建議,對於國人在海外資金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綠委余宛如也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比照印尼,主張首半年匯回,個人課4%稅率,企業則課7%稅率,藉此帶動國內投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2017稅改趨勢研討會」,宋秀玲昨日面對與會入士詢問,後年將實施有「全球版肥咖條款」之稱的國際共同申報標準(CRS),政府是否採行一次性租稅特赦時,作上述表示。這是財政部官員首次公開就國人海外資金匯回是否採行租稅特赦表態。
 
資誠會計師洪連盛指出,面臨CRS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以及台灣反避稅措施蠢蠢欲動,國人在海外資金匯回時,在沒有記帳習慣下,通常難以舉證該資金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潤,而可能面臨相對不利的稅負成本。海外資金匯回一次性特赦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宋秀玲的說法是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除處罰、刑責。
 
財政部預訂年底前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灣將在後年實施CRS,並在大後年 (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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