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洗錢 企業應申報實質受益人

其他消息 | 2017-11-20

2017-11-20 記者吳馥馨、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院上周四邀集七大工商團體協商,針對公司法修正實質受益人爭議達成三大共識,確定納入實質受益人並設平台申報,範圍包括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以利明年國際防制洗錢評鑑。
 
這次公司法修正是否列入實質受益人,部會間一直爭論不休,經過兩任閣揆仍未擺平,上周四(16日)行政院政委陳美伶召開協調會,找來工總、商總等七大工商團體,會計師及律師公會及相關部會首長,在因應防制洗錢評鑑原則下,終於達成三大共識。
 
包括第一,實質受益人申報確定入法,由公司向經濟部設立或委託設立的資訊平台申報。由於集保公司已有公發公司申報的經驗,考量經驗與資料集中,目前傾向委由集保扮演平台角色。
 
第二,實質受益人的申報範圍明確,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與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均表示,將參考證交法第25條規定,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未來公司要將這些實質受益人上傳到資訊平台。
 
知情官員表示,企業只要申報到第一層,金融機構需要時可透過平台資料再往後追。
 
第三,公司未依規定申報的處罰要合理。例如原規劃的註銷營業登記部分,國外若無此作法,我們不需要比國外嚴格。
 
至於之前爭議頗大的實質受益人需經第三方查核簽證的提議,在會計師、律師及相關業者反對下,也確定不納入。陳明堂證實,此舉法遵成本太高,不採行。
 
知情官員表示,目前公發公司依證交法第25條規定,已須申報相關資料,因此公發公司排不排除已沒差,未來平台有了公發及非公發公司資料,相互持股情況也可進一步勾稽比對。
 
據了解,當天會議,經濟部提出新建議,希望將外商在台子公司排除適用,以免影響招商;法務部則建議,外商若在國外已上市櫃,相對透明,可排除。
 
政院高層表示,除外商在台子公司部分,經濟部與法務部須再溝通外,其餘都已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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