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方案說明

稅務消息 | 2018-0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以下稱買方)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買方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已新增「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明細表)」列印功能,買方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賣方適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簡化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作業,本「簡化方案」由買方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簽署後交予賣方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替代逐張簽署,使買賣雙方大幅減紙、減少作業手續及節省郵電費用。
  
該局舉例,簡化作業適用前,甲公司(賣方)於106年9-10月開立予乙公司(買方,保稅區營業人)之零稅率電子發票證明聯計24張,乙公司應於取得前開24張零稅率電子發票證明聯後,簽署適用第7條第4款零稅率,並交由甲公司作為申報零稅率附件。 簡化作業適用後,乙公司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僅簽署1張明細表代替逐張簽署,交由甲公司作為申報零稅率附件。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企業帳簿e化及節省紙張降低成本,為響應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保稅區營業人及其供應商可規劃導入B2B電子發票,並自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4250)
 
更新日期:1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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