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報稅常見錯誤之應行注意事項報你知

稅務消息 | 2018-0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月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等情形,國稅局除了會發單補徵外,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為此該局整理出常見報稅錯誤類型及應行注意事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時,應注意婚姻關係存續是以「登記年度」為準,於該課稅年度內須已辦理結婚登記,始得列報。又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時,應先行證明該親屬之父母(即先順序扶養義務人)無所得、財產資力,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且合於「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


二、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醫美整形、坐月子支出費用即不屬之),且為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上開費用收據,不得列報。


三、安太歲、點光明燈、寫牌位之費用,非屬捐贈性質,不得於報稅時列舉扣除。


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費,且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報扣除,並以每人(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4,000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可另計。


五、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不動產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因購屋目的而借款,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至少有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


六、納稅義務人(1)未辦理結算申報,或(2)未採列舉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七、納稅義務人如在課稅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主動蒐集相關買賣契約、單據,依法核實申報。


八、稽徵機關有提供查調所得服務之所得類別,係以扣繳義務人於同年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為範圍,納稅義務人應就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因查調所得遭刪除而產生漏報,或漏報非查調服務範圍之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九、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時,於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記得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之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為保險起見,納稅義務人亦可於上傳申報後,上網查詢確認申報結果。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為了便利民眾報稅,於結算申報期間都會安排服務人員協助民眾辦理結算申報,但僅屬服務便民措施,納稅義務人對申報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內容,應盡詳實核對之責,如有漏報所得額情事,仍需補稅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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