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                  
資料整理: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財政部表示,本(1)月25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5年2月1日至2月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除特殊情形外,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營利事業應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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