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的重要性

勞資會議的重要性

勞資會議的重要性
去年底勞基法因為多次修訂,加上政府大規模的實施勞動檢查,造成很多公司因為沒有舉辦勞資會議,而被勞檢單位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勞資會議」對很多公司來說很陌生,到底為何要舉辦勞資會議呢?
 
依據勞基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所以勞資會議是不分行業之類別、不論事業單位規模之大小,只要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應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根據勞基法中明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都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雖然勞動部要求事業單位寫入工作規則內,並訂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但由於該條並無罰則,所以真正落實執行的企業並不多,不過若沒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有「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的話就是違法。舉例來說,今年1/30(六)上班日的調移即屬變形工時的一種,若沒召開勞資會議,則當天上班應以延長工時的方式給付加班費,否則就有漏給加班費的問題;而且沒召開勞資會議,就不能有加班行為,主管機關就可據以處罰。
 
 
 
壹.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根據勞資會議機制,勞資會議規定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勞資雙方代表須各達半數以上才可召開勞資會議,包含外籍勞工,也可參加勞資會議。
 
一、代表人數: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則雙方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三、勞方代表:若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若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一)勞方代表選舉事務,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徵求或公告勞工推派代表。
 
(二)勞方代表選舉權:凡勞工年滿16歲者,有選舉權。
 
(三)勞方代表被選舉權:年滿20歲者, 即有被選舉權。
 
(四)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之勞方代表人數。
 
(五)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1/2以上者,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1/3。
 
(六)工會理、監事得當選為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代表總額的2/3。
 
(七)勞方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八)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
 
 
 
貳.函報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一、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將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三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或改派名冊應於十五日內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參.召開會議:
 
一、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勞資會議開會通知,由主席於會議7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
 
三、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
 
四、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勞資會議的決議案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五、勞資會議開會時,議案有關人員得經會議議決其列席說明解答有關問題。
 
六、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一)報告事項:
1.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關於勞工動態。
3.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4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勞動條件事項。
3.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三)建議事項: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為資方代表者,應向雇主負責;其由工會會員選出者,應向工會負責。
 
(四)製作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舉辦後,應做成紀錄。
 
(五)決議事項處理:
1.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精神予以尊重,並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2.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3. 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勞資會議是雇主與勞工溝通的重要管道,勞工可向雇主反映實際的工作情況及勞動條件,經由雙方交流,不但可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率,並可藉由此機制,形成良性互動的開端,提高公司的競爭力,經營管理者應該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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