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4.0實務指引 - 補習班、兒照

作者: 勞動部 / 發布日 : 2021-06-10

一 、申請資格:

資格一:110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員工薪資有未達基本工資(2021 年 1 月 1 日起 24,000),且於 110 年 5 月至 7 月任 1 個月營業額較 110 年 3 月至 4 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較 108 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 50% 者。

 

補助一:

A. 全職員工 @1 萬元給業者

B. 未達基本工資 @4 萬元,由業者轉發員工。

 

資格二: 前款以外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於 110 年 5 月至 7 月任 1 個月營業額較 110 年 3 月至 4 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較 108 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 50% 者 。

 

補助二:全職員工 @4 萬元給業者。

 

  • 110年5月19日起停課,5月減少12天,補習班及課照收入是否有減少50%,資格一與資格二皆要營業額減少達50%。

 

  • 公司組織附設補習班才會有401、403、405。
  • 自結營收報表之營業額請業者自行填寫。提供之資料要與教育部核定人數與印花稅申報數符合,避免未來教育局、國稅局查核及人員檢舉。
  • 美語若持續提供線上服務且有收費狀況,依勞動部規定員工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則不符「資格一」。課照有收費狀況亦同。
  • 經費有限,若有符合資格者請盡速申請。

 

 

二、全職員工認定:

  1. 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全職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外國籍及部分工時者
  2.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補習班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登錄
  4. 課照中心於「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登錄

 

 

三、受補助後之限制:110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屬申請資格二者,於停業(課)期間未給付員工基本工資。
  2. 離職全職員工達「離職全職員工人數逾全職員工人數1/6」。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在此限。
  3. 不得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4. 不得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5. 未將員工補貼款按每人3萬元薪資補貼及1萬元生活補貼之基準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之員工。
  6. 不得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裁罰金額累計逾50 萬元之情事。
  7. 不得異動投保單位(視同非自願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