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

稅務消息 | 2015-04-02

 財政部訂定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於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於4月1日訂定「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其重點如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外,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10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防杜租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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