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常見的檢查項目

稅務消息 | 2015-09-03

近來,各縣巿政府勞動處陸續發文予營利事業進行勞動檢查,以下列示常見的檢查項

目,敬請 各位客戶注意。

 

檢查項目

條文規定

 一、正常工時

 (含彈性工時)

 延長工時及休

 假、例假等工資

 之給付規定。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之。

 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

 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休假及例假

 日之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基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三、工資

 1、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四、勞工名卡之

 置備及保存

 

 勞基法第30條第五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五、工作規則之

 訂立及報備

 

 勞基法第3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施行細則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六、勞資會議之

   舉辦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

 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

 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

 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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