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提撥, 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稅務消息 | 2015-11-13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註1)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註2)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而財政部已於104年11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解釋函令,針對上述雇主應於三月底前一次提撥之差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敬請各位客戶注意,謝謝!

 

註1: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註2: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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