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方有免贈與稅之適用

稅務消息 | 2017-01-26

財政部新聞稿106/01/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兄長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胞弟,應具備何項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方可適用。贈受雙方為兄弟或婆媳關係則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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