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中古汽機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稅務消息 | 2017-02-19

營業人銷售中古汽機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中古汽機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中古汽機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銷售額情形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主要營業項目為中古重機車銷售,因頗具口碑吸引民眾前至購買,經查核發現,甲營業人104年度銷售中古機車時並未開立統一發票,漏開金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30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15餘萬元,除補稅及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述銷售行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之情事者,應儘速向登記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並同時更正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凡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可免予處罰,事關權益,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更新日期:1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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