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外籍專才 列報費用放寬

稅務消息 | 2017-11-23

2017-11-23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來台,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所支付的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度假旅費、搬家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可以列報費用,也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來台,立法院日前已三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簽證、居留相關規定,及提供租稅優惠、退休待遇等,明年初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的企業、外籍專業人士,實際上目前已提供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機關、團體、學校或企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所支付的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度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企業得以費用列帳,也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但,外籍專業人士有條件限制,官員說,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也有行業別的限制。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此外,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須達新台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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