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稅務消息 | 2020-03-16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政府已於109年2月25日制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子辦法,財政部也趕在3月10日公布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該辦法內容重點整理如下:
 

項目 內容
施行期間
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員工之定義
員工係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請假期間之定義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2.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3.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申報扣除方式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1. 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2. 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檢附資料
 
除依規定格式填報外,並需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及下列文件:
  1. 員工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1)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1)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受照顧者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

     
  3.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1) 員工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2) 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
適用限制
 
  1. 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 給付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3. 依本辦法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之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補習班等業者之其他所得)至0為限;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適用加倍減除。
處罰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倍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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