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與擴大書審申報之關係企業交易是否符合規定

稅務消息 | 2021-02-03

國稅局近期將加強查核營利事業與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關係企業交易案件,有無利用關係企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以規避稅負之情事,重點如下:

 

|重點摘要|

  1. 營利事業利用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關係企業開立之發票作為成本費用憑證且進貨交易價格偏高。為遏止是類規避稅負案件,自110年起國稅局將有關係企業採擴大書審申報,以規避稅負之高風險關係案件,一併選案派查,並採核實認定實際成本費用為原則。
  2. 是類案件,如經查獲進貨價格確有偏高之情形,即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3條之1,關係人非常規交易調整進貨價格。
  3. 就交易金流是否有實際支付及是否有進貨事實論斷,如無進貨事實者,除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補稅外,尚須依同款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4. 若關係企業經查獲無進項或取得不相關的進項,除營利事業該筆成本費用會被剔除外,採擴大書審申報之關係企業亦面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與開立不實發票的營業稅補稅處罰問題。

 

|嘉威提醒|

公司應注意與擴大書審申報之關係企業交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免違反法令導致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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