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有不能收回之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

稅務消息 | 2021-07-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倘經催收未能收取,債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仍應將存證函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嘉威提醒
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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