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稅務消息 | 2021-08-09

 財政部於(6)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2.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指出,考量申請條件放寬,符合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亦符合上開修正後條件,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爰規定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以資簡政便民。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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