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稅務消息 | 2021-09-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舉例說明,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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