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

稅務消息 | 2021-09-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下列表格:

 

交易 型態 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 營利事業交易非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 營利事業出售 二手房屋、土地
稅率 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申報 方式 合併計稅
合併報繳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交易 損失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 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1、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2、未減除餘額,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3、尚有未減除餘額,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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