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檢舉及調查前,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有免罰之適用

稅務消息 | 2021-1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如因一時疏忽漏報或短報營業稅情事者,必須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始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及刑事責任;另所補繳之稅款,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2月於網路銷售中古車輛數台,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1、 於110年6月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補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 又A公司如遲至經檢舉及調查後始行報繳,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不符,自無免罰之適用。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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