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稅務消息 | 2021-12-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項目  交際費  廣告費
法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性質 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 建立企業及商品的良好形象
對象 業務上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列報額度 有列支限額 無列支限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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