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不予給獎

稅務消息 | 2021-12-29

  財政部於12月7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定明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至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

1.無正當理由

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

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

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

 

  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妨害本修正規定實施目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量化基準,明定不予對外公開;又考量統一發票開獎時,中獎人即取得中獎獎金請求權,為避免滋生溯及追回疑義及配合統一發票以每2個月為一期給獎,自111年1月1日起交易或付款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有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獎金情形者,適用修正後規定,換言之,依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獎金者,限於111年1月1日起取得的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個案應否追回獎金,將由國稅局查核實際情形認定。為利外界瞭解,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1-

200人團購小額商品,考量退貨便利性逐筆開立發票,雖有取得大量小額發票情形,惟如經查明確有團購事實之正當理由,非屬應追回獎金案件。

案例2-

某消費者當期取得小額發票共5萬餘張,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至7元,當期中獎發票400餘張,顯屬逾越一般通常合理情形,倘無正當理由,應予追回

 

  財政部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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