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負責人,也可能因公司欠繳稅捐被限制出境

稅務消息 | 2022-02-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為解散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之公司,應以其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且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全體股東或董事均將成為被限制出境之對象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後,方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所以如有欠稅請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如欲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境,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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