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撤銷)不適用等事項,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

稅務消息 | 2022-02-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於今(111)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手機簡訊、郵簡通知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該項服務措施之相關申請事項,民眾可以在111年2月15日至111年3月15日向稽徵機關申請,該所列表說明如下:

 

申請項目  申請對象  備註
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首次報稅者 首次報稅者,係指下列之一者:
1. 本人、配偶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2. 110年度滿20歲等無報稅經驗者。
3. 109年度為受扶養親屬但110年度欲申請適用案件。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國稅局以後年度將不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無須逐年申請。
變更稅額試算各項書表郵寄地址 納稅義務人 -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應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臨櫃方式提出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於上述期間內,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申請;或以書面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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