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稅務消息 | 2022-04-27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開適用對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1年6月以後應申報繳納稅捐案件是否比照辦理,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因應;另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例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附表:

 

稅目 適用稅目 原申報繳納期間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所得稅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111年6月30日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 月31日 111年6月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 111 年 5月1日至同年 5月31日 111年6月30日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得稅法第4條之4 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 年5月1至同年5月31日) 展延30日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居住者)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0日 111年5月31日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非居住者) 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展延 20 日
營業稅 111年3-4月期營業稅 111年 5月1日至同年 5月16日 111 年5月24日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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