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4-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83萬元,惟另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於本年度扣除額983萬元,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虧損1,066萬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無盈虧互抵之適用,乃否准其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核定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應先檢視相關要件及注意事項,以正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