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7-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名下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如該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限,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並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