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消息 | 2022-08-03

  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2‰稅率課徵;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就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倘國人109年、110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致不符合前述土地稅法設籍要件,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似未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財政部爰發布函釋,對是類案件無論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回國與否,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放寬其110年、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

  該署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202208031158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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