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夫妻申報扶養子女 改採四順序判定

離婚、分居夫妻申報扶養子女 改採四順序判定

離婚、分居夫妻申報扶養子女 改採四順序判定

蔡佳峻 會計師  2021年1月號

一、前言:

 根據報導,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2,每天有149對夫妻離婚,而離婚除了涉及夫妻財產的重新分配以外,在申報綜所稅時,離婚後子女應該由哪一方列報扶養,享有其免稅額,也常常發生爭議。

 民國66年財政部曾發布解釋函令(註),規範夫妻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子女應由誰列報扶養之判定,以雙方協議為優先,如雙方協議不成,則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然而,既然雙方已經離婚,就很有可能無法好好溝通,難以產生共識。此外,實際扶養之舉證,也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窘境,對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都造成不少困擾。

二、109年10月新解釋函令:

 為了減少上述爭議,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解釋令,對於雙方已分居或離婚後,子女應由哪一方來列報扶養,享有其免稅額,改依下列4個順序來判定: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新函令主要精神仍延續66年之函令,以雙方協議為優先,但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由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般俗稱監護權)者列報。如無共識,也未有監護權登記,則考量「實際同居天數」,最後才是「實際扶養事實」的綜合評估。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來說,小華與小英育有未成年子女小明,小華與小英離婚後,由媽媽小英取得監護權並辦妥登記,那麼誰才能在報稅時列報扶養小明呢?依照10月15日的新函令,判斷順序如下:

1. 首先,先看小華與小英能否達成共識,由其中一人來列報扶養,假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繼續看下一個條件。
2. 由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般俗稱監護權)者列報扶養,所以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原則上是取得監護權並辦妥登記的小英,才能在報稅時列報扶養小明。

三、結語

 其實大部分夫妻在離婚或分居時,通常都會協議好子女的親權行使與扶養申報等事項,但仍有少數情況會出現雙方重複列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本次新解釋令明確規範判定離婚或分居夫妻如何列報子女扶養的四大順序,可望減少未來類似爭議之發生。

註:66/9/3台財稅第359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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