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獨董,差異知多少?

監事、獨董,差異知多少?

監事、獨董,差異知多少?

連德元 會計師 2021年12月號

 公司法於民國107年修法時,鬆綁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設置規定,原來的3董1監,透過章程的規定,董事人數可改為1董或2董,一人公司甚至可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當時修法的用意除了降低非公開發行的法遵成本外,也避免「人頭」董監事衍生紛爭。

 然而,隨著公司往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等公開市場發展時,因應金管會的公司治理要求,興櫃以上公司將隨著原有董監事任期結束後,於民國111年全面改選獨立董事,再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獨立董事與監察人有什麼不一樣? 為何要由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呢?

 公司治理可分為單軌制(例如:美國)與雙軌制(例如:日本)。

 單軌制由股東會選任董事組成董事會,委由董事會經營公司業務,為避免執行業務之董事執行業務不當,由未執行業務董事監視執行業務者行為,若認為執行業務者不能勝任,董事會則可將其替換。董事會身兼經營、執行與監督,容易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故引入獨立於公司內部之獨立董事監督經營團隊,並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雙軌制之董事會跟監察人皆由股東會選任。股東會委由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以追求公司利益;委由監察人監視董事會業務執行,並做成報告提出於股東會,股東會進而決定董事之解任或留用。

 主管機關為了推動公司治理,健全企業經營體質,落實專業人員及經營者責任,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同時考量中小企業的營運彈性而保留了監察人制度,故目前台灣是單軌制與雙軌制並行,依企業於資本市場所處的位階,採用不同的公司治理制度。

 前述圖表的人數為法規規定的下限,例如證交法§14-2: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證交法§14-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證交法§26-3: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公司依實務需求,選任超過法規規定的董監人數並無不可。

 隨著公司由非公開發行到IPO掛牌上市/櫃的過程中,監察人會逐步被獨立董事取代,那麼獨立董事的資格與職責又有哪些規範呢?

資格:

 現行法令對於監察人資格主要規定為公司法§192(須有行為能力)、公司法§30(不得違反之消極資格)。而獨立董事的資格要求除了行為能力、消極資格外,針對獨立董事的專業知識、獨立性有更嚴謹的規範,表列如下: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專業資格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 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 5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獨立性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 選任前2年 任職期間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 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 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 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 與公司 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 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 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其他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不得逾三家。

資格:

 在雙軌制下,公司是採取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相互制衡的結構,而監察人扮演監督董事會、公司運作的角色,為股東把關公司利益。監察人的職權主要為下列幾項:1.公司業務與財務監察權(公§218)、2.得列席董事會(公§218-2)、3.公司會計監察權(公§219)、4.代表公司與董事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公§223)、5.股東會召集權(公§220)。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法關於監察人的規定,大都可以準用於獨立董事;並透過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專業分工功能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進行決策。

  因此,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之主要權責功能有二,其一係為強化公司之內部監督,彌補監察人制度之不足;另一為透過其專業知識與獨立性,從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公司決策以利經營。(諸如證券交易法§14-5規定之:內控制度有效性之考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等列舉事項,需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

 不論是監察人或是獨立董事,若能有效運作,皆能對公司治理有所助益;透過監察人/獨立董事的專業知識協助,也許除了防弊外,更能幫公司興利。公司於監察人/獨立董事選任時,應仔細思量相關人選的安排以發揮最大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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