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是網紅,課稅大不同

人人是網紅,課稅大不同

人人是網紅,課稅大不同

王沛傑 / 連德元 會計師 2022年3月號

 

 近兩年的疫情影響,進一步推升「網紅經濟」的發展。「網紅」意指因網路而出名的人物,不論藝人明星或市井小民、不管發表任何類型的影片或文章,只要能在網路上引起迴響,人人都可以成為網紅。

 

 因此在防疫新生活下,許多人除了居家上班外,還兼職當起YouTuber或是經營網拍(網路拍賣)、業配(媒體與廣告業務配合)事業。有意經營社群平台或是影音網站的潛在網紅,務必要留意相關的課稅規定,免得起初可能只是想拍拍興趣賺點外快,卻被稅局找上門就得不償失了。

 

 「網紅經濟」的經營模式多樣,所涉及的課稅方式也有異,下方逐一說明常見的網路經營獲利與課稅方式。

 

1、 YouTuber:  

 YouTuber是指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這個平台上的使用者。但廣義而言,只要製作影片上傳至各式網路平台,都可以算是YouTuber,這類型的網紅透過影片點閱率賺取廣告分潤或是業配收入。 個人若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上傳拍攝影片賺取廣告分潤或業配收入,即屬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依每月賺取收入之金額不同,再區分為下列幾種狀況:

(1)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4萬元、銷售貨物8萬元): 得暫時免申請稅藉登記、也無須課徵營業稅。

(2) 每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但未超過20萬元: 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屬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會依銷售金額的1% 查定課徵營業稅。

(3)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 則須依照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 5% 營業稅。

除了營業稅外,別忘了還有所得稅的規定,若網紅並未成立公司,則就全年的所得額乘上純益率(約 6%) 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特別提醒,曾有網紅認為網路平台(YouTube、FB、IG、Podcast…等)都是國外公司,所以取自這些平台的廣告分潤應是境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而非境內所得(直接計入綜所稅)。對此國稅局指出網紅的拍攝、剪輯、上傳等行為均在境內完成,應視為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2、直播拍賣或網拍主:

 顧名思義,此類型網紅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海鮮漁獲、衣服…等),與前述Youtuber的最大差異是營業稅起徵點不同:銷售勞務的起徵點為4萬元、銷售貨物則是8萬元。其餘規定與Youtuber的規定相同,每月營業額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以上),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也無須課徵營業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銷售金額的 1% 查定課徵營業稅。若其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依規定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 5% 營業稅。

 

3、團購主:

 近期還衍生一種新模式,網紅可能透過平台向大家介紹廠商之產品,並進而開啟團購。若團購係由團購主向客戶收款後,再統一向廠商下單並交付貨款,將視為銷售貨物,依前述相關規定計算營業稅與營利所得。

 

 財政部曾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調查課稅所需,要求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期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所以個人帳戶若有多筆收款記錄較容易被國稅局關注,別因為發起小額團購就存有僥倖心理。 若團購主僅發起團購,客戶直接向廠商下單,團購主係向廠商收取佣金收入,則屬執行業務所得。

 

4、約聘直播主:

 與YouTuber較不同的是,直播主通常會與直播平台業者簽定合約,雙方存有僱傭關係,直播主所賺取的點數或打賞,依合約規定換算直播月薪,該收入為直播主之薪資所得。

 

5、業配文:

 此類別主要是以文字與照片的形式,在網路平台上發布推薦文章,與YouTuber以影片呈現略有不同。

 業配文的所得類別須先判斷是否有僱傭關係,若網紅受雇於行銷/公關公司,業配文收入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網紅獨自與各廠商接案撰寫業配文,該收入可視為稿費收入,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8萬元,應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須留意的是,隨著網路平台經營模式愈來愈多元,網紅可能同時擁有好幾種前述的收入。舉例來說,阿嘉是位美食YouTuber,某日受邀至某餐廳拍攝業配影片,阿嘉除了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外,還發起團購該餐廳的食品。阿嘉同時可以向網路平台收取點閱率的廣告分潤外,同時會向餐廳收取業配收入與團購佣金。若阿嘉再寫一篇推薦文章,或許還能向餐廳收取一筆業配文收入。

 「網紅經濟」持續蓬勃發展,當網紅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時,可以與會計師討論評估是否需要設立公司,來做合適的稅務規劃。 

  營業稅 綜所稅 營所稅
1.Youtuber賺取影片及廣告收益
2.直播網拍
3.團購主統一收款下訂
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或勞務4萬元以下 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亦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不用繳營業稅 全年的所得額乘上 6% 計算「營利所得」  
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或勞務4萬元以上,但未達20萬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銷售金額的 1% 繳納營業稅
每月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 工作室(獨資、合夥)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5%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 若公司有分配盈餘則屬「股利所得」 在年度結算若有盈餘,則需繳納 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還需加徵 5% 的未分配盈餘稅
團購主-佣金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  
直播主-簽約   薪資所得  
業配文   有僱傭關係:薪資所得  
無僱傭關係:18萬以內免納,超過部分屬「執行業務所得」得減除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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