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願望一次滿足,你需要來點「特別股」(中)

三個願望一次滿足,你需要來點「特別股」(中)

三個願望一次滿足,你需要來點「特別股」(中)

蔡佳峻 會計師 2022年3月號

 在上篇中我們提到,特別股有別於普通股,在三大面向均可彈性設計,以滿足個別投資人之需求,而三大面向包括:

  1. 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2. 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3. 保障及退場機制

 上篇我們跟大家談過了第一面向—盈餘分配相關權利的實務作法,接著我們繼續與大家分享,特別股在第二面向—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可以有哪些變化呢?

 

三大面向 常見條款
(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1)股利率(固定/浮動/區間/上下限)
(2)優先分配股利
(3)股利是否累積
(4)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二)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1)表決權(無/有/複數/特定事項有或無)
(2)特定事項否決權
(3)選舉權、被選舉權
(4)保障當選董監
(三)保障及退場機制 (1)反稀釋
(2)優先清算權
(3)贖回權
(4)轉換為普通股

 

(二)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1)表決權(無/有/複數/特定事項有或無)

 依據公司法第179條,公司股東採一股一權制度。因而過去常常發生新創團隊引入新資金後,股份大幅外流,在一股一權的前提下,新創團隊對於公司的掌控力自然隨之下滑。

 107年公司法修法後,複數表決權的制度也適用於非閉鎖性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對於特別股的表決權,我們可以設計成以下幾種型態:

A. 有表決權(一股一權)
B. 無表決權
C. 有複數的表決權(例如一股有100倍表決權)
D. 僅針對特定事項有複數表決權
E. 除特定事項以外,有複數表決權

 舉例來說,某新創公司可以做以下規劃:

  • 由創業團隊取得普通股。
  • 後續引入投資人A時,發行甲種特別股給投資人A,並設計甲種特別股不具表決權或特別股的表決權數低於普通股。(例如普通股每股1表決權,特別股每股僅0.5表決權)

 當然,亦可逆向思考,改由

  • 投資人A取得普通股。
  • 另外公司發行乙種特別股給創業團隊,並設計乙種特別股有極高倍數之複數表決權,以提高創業團隊對公司未來發展的掌控力。

(2)特定事項否決權

 大家應該都有聽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意思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中國)各自擁有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草案的否決權。即使安理會決議獲大部分成員國支持,常任理事國仍可投反對票(即行使否決權),使任何安理會決議無效1

1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107年公司法修法後,我們也可以效法聯合國安理會,賦予我們的特別股股東,對於某些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但由於否決權權力相當大,因此公司法規定,僅能對於「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

 所謂「特定事項」,指的是股東會所得決議事項,尚不包括依公司法規定屬董事會職權事項。例如,委任經理人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屬董事會之職權,特別股股東就不能對董事會委任經理人這件事行使否決權。

 一般常見的特定事項,舉例如下:

  1. 解任董監
  2. 變更章程
  3. 增減資
  4. 董事競業許可
  5.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6. 盈餘分配
  7.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最後補充說明一下,「董事選舉結果」不屬於特定事項,特別股股東不能夠在董事選舉結果揭曉之後,說要行使否決權來推翻選舉結果哦。

(3)選舉權、被選舉權

 如果想掌握一家公司,董監事席次自然是兵家所必爭,此時,選舉權之有無就非常重要。

 因此我們在設計特別股條款時,亦可針對特別股股東之「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依照實際狀況做出適當的規劃。

(4)保障當選董監

 我們曾經有一個客戶案例是這樣,該公司屬於中小家族企業,父母已透過分年贈與方式,將多數公司股權移轉給下一代,但父母擔心當子女大權在握之後,若沒有人看前顧後,在子女衝太快的時候幫忙踩踩煞車,怕會讓多年來的累積付諸流水,因此父母仍希望有一定的掌控力。

 於是我們協助公司發行特別股給父母,並賦予特別股股東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保障當選2席董事之權利,讓父母能夠安心的交棒給下一代。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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