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來了! CFC真的來了!

來了!來了!  CFC真的來了!

來了!來了!  CFC真的來了!

蔡佳峻 會計師 2022年6月號

  自2019年8月中政府開始協助境外資金回台,並設置為期兩年的專法。或多或少解決過往企業透過境外公司,規避或延緩稅負,而造成藏富於境外公司的狀況,政府給了條活路,過往的恩怨情仇,願意出面就一筆勾銷。那未來呢?

  即將於2023年上路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則是用以杜絕未來類似的情況再度發生,本期阿嘉會計師將以3W1H來為大家解析立法緣由以及影響的層面。

WHY 為什麼要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

  我國稅法對於海外投資收益之課徵,以實現為原則,也就是說當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時才課稅。在實務上許多台商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如BVI或SAMOA等地)設立由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進行間接投資或貿易行為,若此外國企業在盈餘不分配的情況下,我國即無法針對外國企業獲利的部分課徵應有之所得稅。此次實施CFC就是以「穿透式課稅」的方式,解決過去將獲利保留在低稅負國家之企業且不分配,造成規避或延緩企業及個人海外所得課稅的漏洞。

WHAT CFC內容是什麼

外國企業之股東 台灣法人 台灣個人
適用法令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構成要件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2. 該外國企業登記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當地稅率低於14%或對境外所得不課稅)
  1.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2. 該外國企業登記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3.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未達10%則不納入CFC)
稅負效果 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 計算海外營利所得,
計入基本所得額
豁免條款
  1. 該外國企業於設立登記地有實質營運活動;或
  2. 該外國企業之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
同左

WHO 誰會受到影響

  有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進行間接投資或貿易行為之外國企業股東(台灣法人或個人),將可能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將該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入所得額課稅。

HOW 如何因應

  由於每個個案的狀況不一,最適方案因人而異,在此先提供幾個方向給大家思考:

  1. 檢視現有投資架構及股東持股狀況是否符合CFC之要件。
  2. 試算外國企業之盈餘水準,是否能符合豁免門檻700萬元以下。
  3. 建立外國企業之清楚帳務,以備未來查核舉證所需。

  如有任何疑問或想法,都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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