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報你知!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報你知!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報你知!

邱藍儀 會計師 2022年9月號

 依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故自施行以來,若企業之投資符合投資項目、相關細項的投資限制,以及金額門檻(詳見表一),都可享有法定的租稅優惠。

相關規定 細節
投資項目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
投資限制 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金額門檻 實質投資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表一

 又因施行以來,針對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實務上常見疑問,故臺北國稅局發佈新聞稿舉例說明,若投資日(交貨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不同,其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金額,將有所差異,說明如下:

 假設甲公司購置A機器設備,總價款為300萬元,分2期付款,分別為訂金100萬元及餘款200萬元,得否申請減除109年未分配餘,舉例如下表:

  投資日
(交貨日)
投資金額–訂金100萬支付日 投資金額–餘款200萬支付日 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說明
1 109年
12月
15日
109年
11月
15日
110年
1月
15日
0元 投資日不符合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10至112年)之規定,不論投資金額何時支付,皆不得減除。
2 111年
4月
15日
109年
11月
15日
111年
4月
15日
200萬元 投資日符合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該期間(110至112年)之投資金額200萬元得減除。
3 112年
4月
15日
110年
1月
15日
112年
4月
15日
300萬元 投資日符合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該期間(110至112年)之投資金額300萬元得減除。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民國111年5月6日函復會計師公會,若企業以盈餘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的電腦軟體,或就現有電腦軟體系統進行升級,在授權使用的時間及範圍內取得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依會計準則公報列為無形資產的支出,亦得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

 又財政部賦稅署另針對111年1月26日會計師稅務座談會之提問,關於租賃改良物是否得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亦作出決議: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如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得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該支出非屬設備,亦非自行興建或購置之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尚不得適用。

 產創條例第23條之3係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所訂,營利事業於適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期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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