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申請稅務優惠,免繳冤枉稅!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小撇步

主動申請稅務優惠,免繳冤枉稅!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小撇步

主動申請稅務優惠,免繳冤枉稅!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小撇步

陳郁婷 會計師 

 陽光明媚的春日早晨,阿嘉剛走進辦公室,就聽到小郁不知在和誰通電話。

 「什麼?稅捐處還要妳補件喔?怎麼這麼麻煩……」小郁看到阿嘉走進來,立刻對對方說:「啊,我要上班了,回去再說,掰。」

 阿嘉好奇地問:「怎麼了?剛剛那位是?」

 小郁心虛地說:「是我阿姨啦。她去年底買房,最近收到新房子的稅單,想說稅金怎麼這麼高?我看了之後發現因為適用的稅率是營業用,就跟她說要去稅捐處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我朋友去年買房時也申請過,因為和戶政事務所在同一棟樓,所以去遷戶籍的時候,櫃台人員就建議他順便去申請。他說程序蠻簡單的,而且申請後過沒多久就收到核准公文了。可是阿姨上週去申請,後來接到承辦人的電子郵件通知她要補件,請她提供房屋現在目前狀況及待裝潢的設計圖等等。她把資料補給對方之後,承辦人今天又打給她,請她拍門牌的照片給他,但是那棟社區真的沒有門牌,阿姨也不知道要從哪生照片給他。好奇怪,同樣都是申請自住優惠稅率,為什麼阿姨的承辦人這麼難搞?」

 阿嘉沉吟了一陣,「妳剛說稅單原本的稅率是營業用,那個社區不是住宅嗎?妳阿姨買的是新成屋?」見小郁點了點頭,阿嘉接著說:「那應該會適用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才對,怎麼會是營業用呢?」

 小郁想了想,說:「會不會是因為阿姨買的那一戶之前是接待中心啊?」

 阿嘉眼睛一亮,「那就對了!因為之前是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承辦人要確定現在確實沒有供營業使用,才會請妳阿姨提供現場的照片。再加上要申請的是自住,才會要求提供設計圖,否則空屋根本沒辦法住人,就無法符合實際居住使用的要件。」

 「原來是這樣啊!我還以為是承辦人特別機車,刻意刁難呢!阿姨和承辦人通話的時候,就跟對方說才剛買房,設計師也才找好,還在談圖的階段,連動工都沒有,毛胚屋有什麼好拍的,不過還是有按對方的要求去現場拍照。」

 「呵呵,現在民風高漲,公務員服務態度和從前相比已經改善很多了。妳看,妳朋友去戶政辦遷入戶籍,承辦人還提醒他要去稅捐處申請自用住宅呢!」

 「是沒錯啦。」承辦人也有承辦人的難處,可是沒有的東西是要怎麼生出來呢?小郁想著下班後也一起來幫阿姨想想有沒有其他辦法好了。

 一週後,阿嘉偶然走過小郁的辦公桌,忽然想起上次聊到的話題,好奇地問:「小郁,後來妳阿姨房屋稅那件事怎麼處理啊?」

 「喔喔,聽說後來承辦人看她申請的地址離稅捐處不遠,就跟她說不需要再補資料,他自己去現場看。沒多久公文和新的稅單就下來了。不過申請之後舊家就不適用自住房屋,不能按優惠稅率課稅了。因為阿姨之前都是用帳戶自動扣繳的方式繳稅,舊家的稅已經繳過了,承辦人說會發給她新的稅單,請她再補繳差額。阿姨還說,因為新家和舊家在不同行政區,結果兩個單位都發給她補繳的稅單,她還打去問這樣是要繳哪張。承辦人跟她說都可以,不要重複繳稅就好。」

 「承辦人後來自己去場勘,沒有再要妳阿姨補件,而且還在裝修期間就核准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真是佛心來著。我前幾天才聽朋友說,幾年前她母親過世,繼承房地後要重新申請自住優惠稅率,當時房子在整修,她的承辦人就說等他們裝修完成後再來申請,說是裝修期間無法住人,不符合實際居住的要件。」

 「居然!那我回去要跟阿姨分享這個小故事,讓她知道自己有多幸運。這次阿姨的經驗讓我學到不少,因為我們平常接觸的都是營業稅和營所稅這類國稅,地方稅我也是第一次碰到,回去就做了一下功課。」小郁一邊說一邊把自己這幾天整理的資料遞給阿嘉。

表1:房屋稅 vs. 地價稅

項目 房屋稅 地價稅
法源 房屋稅條例 土地稅法
課徵標的 房屋 土地
稅基 房屋評定現值 申報地價(未申報=公告地價*80%)
一般稅率(註) 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
其他:1.5%~3.6%
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1.5%~2.5%
累進稅率10‰~55‰
納稅義務基準日 按月課徵: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按年課徵:8月31日
(與持有期間無關)
租稅優惠申請期限 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開始適用;逾15日申請,次月開始適用 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課徵期間 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繳納期間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稅單張數 每1戶門牌1張:如有3間房屋分別編釘3戶門牌,則有3張房屋稅單 採歸戶繳納,土地所有權人在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擁有的土地總地價合併計稅,故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

註1:房屋稅稅率依不同使用情形、所在縣市及持有房屋戶數,適用不同稅率。例如,其他住家用房屋,臺北市持有2戶以下稅率為2.4%,3戶以上為3.6%,新北市則無論戶數多寡皆為1.5%

註2:更多關於地價稅的小知識請參閱:地價稅繳納 基本規定、稅率、常見問題總整理

表2:自住房屋 vs. 自用住宅用地

項目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1.2% 2‰
設立戶籍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使用情形 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無出租、無營業
戶數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房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300m2 = 90.75坪
非都市土地:700m2 = 211.75坪
產權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員工如此積極好學,阿嘉備感欣慰。小郁接著又說:「還有啊,因為阿姨的新房子是和姨丈聯名買的,本來以為要兩個人都遷戶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結果對方說一個人遷戶籍就可以了。我阿姨還很震驚地說夫妻不用同一戶籍喔?他們舊家是相鄰的2戶打通合併成1戶,但是當初沒有申請門牌併編,早知道夫妻不用同戶籍,他們就可以一人一戶,這樣2戶就都能適用自住的優惠稅率了。」

 「夫妻確實可以設籍在不同地方,不過有沒有遷入戶籍其實和是否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無關,只跟地價稅有關。當然,如果有設籍的話,承辦人可能比較不會要求去現場確認有無實際居住。以阿姨買新屋前的情況來說,如果當時阿姨和姨丈全國房屋沒有超過3戶,阿姨又有實際居住,即使沒有設籍,舊家還是可以2戶都申請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他們有4間房子,其中2間打通給自己住,另外2間給已成年子女或是父母住,那麼打通的這2戶就必須去申請門牌併編。」

 看著小郁一臉茫然的表情,阿嘉笑著解釋:「房屋稅籍的編配是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妳阿姨舊家門牌是相鄰的2戶,有2個門牌對吧?」

 見小郁點頭,阿嘉接著說:「所以阿姨會收到2張房屋稅單。但他們其實可以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就可以申請合併房屋稅籍,2戶變成1戶,門牌剩下1個,房屋稅單也會只有1張。原本的4戶就變成3戶,就通通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啦!

 「但是地價稅就不同了,只能以1處為限。不過阿姨舊家的情況比較特殊,是2戶打通。雖然房屋稅必須門牌併編成才能計為1戶,但是地價稅沒有這麼嚴格。如果2戶的所有權人同屬1人,或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個別所有,雖然只在1處設立戶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經地方稅務機關現場勘查,查明確實打通或合併使用,合併認定為1處,那相鄰房屋的2筆土地,就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註3)。」

註3:與直系親屬所有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因為非屬認定為1處的範圍,故未設立戶籍的房屋基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照你這麼說,以前阿姨和姨丈雖然設籍在同1戶,但因為房屋戶數沒有超過3戶,所以舊家的2戶都可以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地價稅因為是打通,請稅捐處來看過證實是合併使用,2戶也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阿嘉點點頭,小郁跟著大嘆一口氣,「唉,阿姨真是白繳了好多年的冤枉稅啊。可現在阿姨買了新家,地價稅又有1處的限制,那知道舊家打通2戶都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好像也沒什麼用?」

 「這時如果阿姨的已成年子女或是父母、祖父母有設籍在舊家的話,就兩邊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即使原本沒有設籍在舊家,如果他們本身沒有享有地價稅的優惠稅率,也可以請他們遷入戶籍。如果上面的情況都不適用,就看是新家的公告地價高還是舊家的高,選擇較高的土地辦理自用住宅用地最實惠。

 「另外要注意的是,像阿姨這樣聯名買房的情況,阿姨和姨丈各自擁有一半的所有權,那雙方都必須要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申請,才能使全部土地都適用優惠稅率,否則如果只有一方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的一方仍然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到時候看到稅單才想更正的話,地價稅可不像房屋稅是按月課徵,過了9月22日的申請期限,就得等到隔年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那就虧大了。」

 「原來地方稅有這麼多節稅小撇步,真是受教了。」

 「政府很多租稅減免的措施都需要納稅義務人主動提出申請,所以搞懂這些省稅的眉角很重要呢!尤其地方稅這種由政府發單通知人民繳稅的,很多時候大家都直接乖乖去繳稅,也沒仔細研究稅捐處有沒有算錯,或是自己有沒有符合租稅優惠的條件,就這樣好多年過去了。自己的租稅權益要自己主動爭取,否則這些多繳的冤枉稅政府可不會退還喔!」

總結:

  1.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優惠稅率須分別提出申請,且二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不同,縱使房屋適用「自住房屋」,不代表其坐落土地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2. 突破自用住宅用地1處的限制:可以找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即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戶籍遷出時至少應保留本人、配偶或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1人於原戶籍地,如全戶戶籍遷出,嗣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3. 若無可設籍的直系親屬,選擇地價最高的一處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4. 原符合優惠稅率條件的設籍人一旦遷出戶籍,應主動通報稅務局,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5. 若房地是與配偶各自擁有一半的所有權,雙方皆須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才能使全部土地都適用優惠稅率,否則如果僅一方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的一方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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