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 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 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 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

蔡佳峻 會計師 

 

一、前言

 保險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保單中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三個角色,在這個複雜而重要的生態系統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它們的交互作用不僅關乎個人財務風險的規避,還關係到人生財務規劃、資產保護以及稅捐。保險所涉及的稅務議題很廣,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而且又會因為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不同安排,而產生不同稅務問題。本文我們將深入探討保險中的稅務議題,解析不同情境下可能面臨的稅負。

二、保險vs.遺產稅

1.人壽保險免遺產稅之法源依據

 很多人對於人壽保險都會存有一個既定印象,就是人壽保險理賠金可以免遺產稅。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看起來人壽保險理賠金好像真的免遺產稅,但如果我們仔細閱讀條文的話,可以進一步歸納出下面兩個重點。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要有明確指定受益人

 為什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呢?因為依據法條文意,所謂「其」所指定受益人的「其」,指的就是「被繼承人」,而指定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利,所以被繼承人就等於要保人。而保險要理賠的話,被繼承人又要等於被保險人才會出險。因此得出結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保險理賠金才能免遺產稅。

2.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vs. 遺產稅

(1)要保人(父)=被保險人(父)≠受益人(子)

 當要保人身故,由於要保人同時為被保險人,保險發生給付,保險理賠金將給付給子。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此筆保險理賠金原則上免計入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2)要保人(父)≠被保險人(母)≠受益人(子)

 當要保人(父)身故,由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並未發生保險給付。

 然而,保單也算是一種有價證券,且要保人擁有變更受益人、保單質借等權利,故保單仍屬要保人之遺產,須計入父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3)要保人(子) ≠被保險人(父),但要保人(子)=受益人(子)

 當要保人(子)身故,由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並未發生保險給付,保單仍屬要保人之遺產,須計入子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倘若是被保險人(父)身故,保險發生給付,保險理賠金將給付給子。

 對子而言,他同時是出錢支付保費的人,又是最終領取理賠金的人,等於取回自己的財產,與遺產稅無涉。

 茲將上述三種情況彙整如下表1。

表1: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與遺產稅

態樣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身故受益人 遺產稅課稅評估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父死亡:原則上免遺產稅。
‧例外:實質課稅原則,列入父之遺產課稅。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父死亡:列入父之遺產課稅。
‧母死亡,無遺產稅。
要保人≠被保險人
要保人=受益人
‧父死亡:子取回保險金,不課稅。
‧子死亡:列入子之遺產課稅。

三、人壽保險實質課徵遺產稅

 在稽徵實務上,為避免大家濫用人壽保險給付免計入遺產總額之特性,稅捐機關會審酌經濟事實等情況,對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投保,且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將人壽保險金列入遺產課稅。

 根據財政部在102年及109年發布之「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我們可以將實質課稅認定原則歸納出八大態樣:

(1)高齡投保  (2)鉅額投保  (3)密集投保  (4)短期投保
(5)重(帶)病投保  (6)躉繳投保  (7)舉債投保  (8)保費大於保險給付

 以下舉一個人壽保險金實質核課遺產稅的案例來說明何謂八大態樣:

案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

  • 重病投保:被繼承人已因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隨即投保保險。
  • 躉繳投保: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
  • 舉債投保:同上。
  • 高齡投保:投保時約77歲。
  • 短期投保:投保時間距死亡日期僅1年多。
  • 鉅額投保:保險費2,578萬元。
  • 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保險費2,578萬元小於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不符保險精神。

四、小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在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下,遺產稅課徵與否會有好幾種不同狀況,故建議讀者於簽訂新保單時,應充分考量相關課稅議題,並定期檢視既有保單之關係人安排是否合乎時宜。

 此外,實質課稅的精神與相關立法,代表著台灣稅務制度的持續進步,惟人壽保險實質課稅在實務上,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的認知仍存在不少落差與爭議,建議讀者如遇到相關稅務案件時,應尋求專業會計師之協助,以合理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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