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嘉教你輕鬆看懂囤房稅2.0

阿嘉教你輕鬆看懂囤房稅2.0

阿嘉教你輕鬆看懂囤房稅2.0

陳郁婷 會計師 

  112年12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囤房稅2.0」(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現在就讓阿嘉會計師帶你一次看懂此次修法重點吧!

  首先是大家最關心的稅率議題,修法前後住家用房屋稅率依性質規定如下:

用途 性質 現行 修正後
自住(含配偶及直系親屬) 全國單一房屋 1.2% 1.0%(註1)
全國3戶以下(第4戶以上視為非自住) 維持1.2%
使用權房屋
非自住 出租 社會住宅、公益出租人 1.2% 維持1.2%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 1.5~3.6% 1.5~2.4%
出租未申報或未達租金標準 2.0~4.8%(註2)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5~2.4%
一般閒置 2.0~4.8%(註2)
供旁系親屬等他人使用
建商餘屋持有 超過2年
2年以內 2.0~3.6%

註1:僅適用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地方政府訂定)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排除高價房屋)。

註2:依據「地方稅法通則」,地方政府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上限,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亦即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最高可達6.24%。

  其他細部規定調整可參考下表:

調整項目 現行 修正後
自住住家用房屋(含使用權房屋) 設籍要件 無明文規定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不含公益出租人) 歸戶方式 縣市 全國
法定稅率 1.5~3.6% .除特定房屋外2~4.8%
.採「全數累進」課徵
.信託房屋併計委託人或受益人戶數適用差別稅率(註1)
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 可訂定(不強制) 必須訂定;未訂定者113/7/1起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計課且稅損不補足
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 無戶數限制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註2)
納稅基準日 按月計徵 .按年計徵
.每年2月末日為基準日
.3/1~6/30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該期間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使用情形變更 應於變更使用起30內申報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前申報
.變更致稅額減少,如期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
.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註1:原則上歸戶委託人,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註2: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公司)持有者之適用。

  其中最重要的修正是,非自住房屋從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此舉將使在多個縣市擁有房產的地產大亨稅率明顯提高。舉例來說,錢夫人在台北市、新北市及台中市各有3戶房子,並將台北市的3戶設為自用,按1.2%稅率課徵。依現行法規採用縣市歸戶的模式,她在新北市及台中市都會以3戶的稅率課徵,新北市為3.6%(註),台中市則為2.4%;若改採全國歸戶,就會以總計6戶的稅率課稅,按現行公告之差別稅率,新北市仍維持3.6%,台中市則提高至3.6%。以稅金來看,如果錢夫人於新北市及台中市的房屋每戶現值均為100萬元,她在新北、台中原本每戶要各繳3.6萬元及2.4萬元的房屋稅,合計18萬元,新制上路後要多繳3.6萬元。若錢夫人選擇將房屋出租並申報所得且達租金標準,房屋稅率則會降至1.5~2.4%,稅額最高14.4萬元,最低9萬元,相比原先未出租(或實際已出租但未申報)時減少3.6萬元至9萬元。

  另外,新制上路後,房屋稅比照地價稅按年計徵,提醒大家如於113年7月1日以後購買新屋須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務必於114年3月24日(3月22日逢假日展延)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才能於開徵時即適用自住用稅率,否則就要自次期才能適用。個人如持有4戶以上現值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亦應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免徵之房屋,屆期未申報者,則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從優擇定。

 本次修法目的係為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簡言之,就是加重投資客囤房的稅負成本,以期達成鼓勵多屋族將空屋釋出至租屋市場之效果,同時給予原處黑市的包租公、包租婆更多誘因依法申報租賃所得。至於最後成效如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註:持有新北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1戶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持有2戶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3.6%。該修正案於112年8月30日公布,自112年9月1日起適用,稅額將反映於113年5月之房屋稅單。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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