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符合房地合一新制因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屬於連續性的繼承及遺贈,其持有期間可合併!

放寬符合房地合一新制因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屬於連續性的繼承及遺贈,其持有期間可合併!

放寬符合房地合一新制因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屬於連續性的繼承及遺贈,其持有期間可合併!

許晨芳 會計師 

 自房地合一實施以來,政府對於房地產上獲利納稅的公平議題不斷做改善,如今也得來一個大利多修正,對於非自願性繼承或遺贈取得資產移轉,將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放寬喔!

日期文號: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摘要: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說明: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新函令發佈後持有期間認定

內容重點整理:

  1. 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指房地發生 2 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的情況。
  2. 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個人交易 105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在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和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但如果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則不適用合併計算。
  3. 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合併計算期間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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