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管理常見的問題

勞務管理常見的問題

勞務管理常見的問題

‧林世祥顧問 2022年3月號

 

 台灣自105年起,工時由二週84小時,縮短為一週40小時,但修法時並未規定每七日要休二日,造成勞工無法真正的週休二日,勞動部於當年底則透過修法,訂定了所謂的「一例一休」,但因加班給付的時數及特別休假未休畢之日數強制折算工資等限制過高,造成勞資皆不買單,遂於107年初又再次修正,於當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上路,雖遭譏「修惡」,但目前執行上,至少勞資雙方都可以接受。

 

 但109年上路的「勞動事件法」,對於勞資之間的爭議,在「工資」、「工時」方面,以前是勞工要舉證,現在轉移成資方負舉證責任,俗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企業若不能提出相關之辦法或制度來佐證,則以勞工之推定為真正,對企業影響層面極大。

 

以下整理目前勞基法幾個重要的相關規定,供企業參考:

 

一、延長工時(加班)時數之上限由46小時調高至54小時,但三個月的總數138小時仍然不變,可讓企業因應淡旺季之需求。

 

二、企業可以透過彈性工時方式,彈性運用,以符合企業排班之需求。

(一)二週彈性工時,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1日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全行業適用。

(二)八週彈性工時,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1日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且指定行業才能適用。

(三)四週彈性工時,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每二週內至少應有2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且指定行業才能適用。

 

三、延長工時及彈性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可為之。

 

四、加班可以換補休,但須經勞工同意,換休比例為1:1,若於期限內仍未補休完畢,仍須折算加班費。

五、特休未休畢之日數最長可以遞延一年,若於期限內仍未休畢,仍須折算工資。

六、企業可以規定加班須事先申請之制度,但若勞工加班,雇主如未於當場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須給付加班費(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061187號函)。

七、工資包含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職務加給、業績獎金等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或經常性之給與均屬之,均應納入加班費之計算。

八、勞保、職業災害保險(111/5/1起)、就保、健保及勞退之投保薪資、投保金額或提繳工資,應按上述工資之總和再加上加班費進行投保。每個月金額不同時,可用三個月之平均計算。

九、健保投保金額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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